当事人:
李硕,籍贯天津市宝坻区,1993年出生。
陶璐,籍贯浙江省武义县,1995年出生。
马廷娜,籍贯四川省成都市,1993年出生。
郑玲英,籍贯浙江省武义县,1971年出生。
2020年3月2日至2021年3月24日期间,李硕操作本人以及马廷娜账户、陶璐操作郑玲英账户与某某公司期货账户在我所纸浆、沥青多个合约上通过相互交易方式牟取不当利益。上述行为已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依照该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所决定:
1.给予李硕、陶璐公开谴责,马廷娜、郑玲英通报批评处分。
2.责令改正,并给予李硕、马廷娜、郑玲英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12个月的处分,给予陶璐罚款10000元的处分。
相关期货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合规教育,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和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相关违规处罚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