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徐帅,籍贯山东省博兴县,1986年出生。
李伟,籍贯山东省临沂市,1988年出生。
于得水,籍贯山东省临沭县,1986年出生。
2018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18日期间,徐帅通过于得水借用、操作李伟账户与某某公司期货账户在我所沥青期货品种多个合约上通过相互交易方式牟取不当利益。上述行为已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依照该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所决定:
1.给予徐帅公开谴责,于得水、李伟通报批评处分。
2.责令改正,并给予徐帅、于得水、李伟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12个月的处分。
相关期货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合规教育,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和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相关违规处罚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2年1月20日
(注:公告中《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是指2018年9月6日起实施的《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